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律师代理上诉案件的一些特殊的工作
1.律师在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阅卷时应认真查对一审证据是否充足确凿,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一审证据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3.对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律师如认为书面审理难以达到必要作用,可以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或申请开庭审理。二审程序可能不开庭审理,律师必须详细、全面、充分地撰写代理词。
4.律师在阅卷后如认为事实尚不清楚,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新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5.律师如果认为一审没有通知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可以在二审提出。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发回重审。
6.对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案件律师应提出发回重审。
(二)第二审程序律师代理的工作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主要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判决。因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应根据案件不同的审理方式,采用不同的工作方式。如果案件开庭审理,律师应当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阐述,并针对对方的答辩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如果案件径行判决,代理律师应当注意,径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律师如果发现合议庭没有对案件进行实际审查,没有对有关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而直接作出了判决,应当及时指出,建议法庭改正,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