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代理程序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应当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开展代理工作,基本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一)审查代理事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代理前,应当对代理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仲裁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代理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仲裁当事人的资格,即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机构仲裁范围,即必须是国内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仲裁协议。
律师在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缺乏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内容不合法,仲裁机构则不受理,律师也就无从代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律师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
《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具体来说,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双方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对于“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具体有哪些,仲裁法对此并无详细规定。
(2)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体来说,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之意愿的明示书面行为。它是构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基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的要求,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第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范围。具体的仲裁事项应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第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选定必须具备两方面的内容,即仲裁地点和仲裁委员会,并应将地名和仲裁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以上三项是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三大要素。
此外,根据仲裁实践,仲裁协议根据需要还应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裁决效力。仲裁条款必须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这是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体现。倘若仲裁条款中有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规定,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该案;第二,仲裁费用。仲裁协议中一般应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条款,以便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时有据可依。
(3)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该条规定,有权签订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必须是签订合同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是否具有法定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仲裁协议出现的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包括:第一,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全,即不符合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第二,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仲裁原则相违背;其四,仲裁协议的内容同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遇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先由当事人双方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律师经过审查认为具有合法有效仲裁协议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至此律师正式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二)参加仲裁前的准备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仲裁开始前应当积极为参加仲裁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研究案情,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在了解案情前要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介绍争议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力争全面掌握案情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所依据的理由以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其次,调查取证。询问有关证人,收集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再次,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律师应当全面查阅和熟悉与案件内容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要查阅和收集有关的政策或习惯做法,以资备用。最后,分析研究案情。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讲明分析研究案情的初步结果。
2.制作仲裁申请书或仲裁答辩书
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基础上,如果律师代理申请人一方,应当拟出或协助申请人拟出仲裁申请书,并在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定稿。申请书撰写好后,应由申请人将该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如果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一方,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当阅读和分析申请书,了解申请人的要求和理由,然后向被申请人了解争议情况,调查取证,找出答辩理由,写出答辩书。律师在写答辩书时要紧紧围绕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谁有过错、谁应承担违约责任,运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力争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参加仲裁代理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对仲裁庭的形式和仲裁员均由当事人选定,如果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在律师的帮助下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的,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和律师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https://www.daowen.com)
2.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
当事人或律师接到仲裁庭组成情况的通知后,发现仲裁庭的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的申请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对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要求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3.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
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律师和当事人认为不开庭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不开庭,这时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为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帮助或代理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方式。
4.律师应当按时到庭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仲裁。当事人及其律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代理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
所有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提出,律师和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有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根据。
6.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律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向仲裁庭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将申请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转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7.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或防止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可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作好提供财产担保的充分准备。仲裁委员会应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
8.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申请后当事人又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9.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
律师请求或参加调解时,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自作主张,在调解中作出重大让步时,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10.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
比如代理当事人变更仲裁申请,提出反请求;对仲裁笔录中有关自己或当事人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等。
(四)仲裁裁决后的律师工作
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工作。
1.当仲裁裁决(调解)书正确合法时,律师应做的工作
如果律师认为仲裁裁决(调解)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调解)书时,律师应向其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当仲裁裁决书不正确或违法时,律师应做的工作
如果律师发现仲裁裁决书中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律师和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收到撤销裁决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如果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裁定驳回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在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在受理申请后二个月内作出。
3.人民法院在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裁决的情况下,应当组成合议庭,首先裁定中止执行,然后对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