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正是由于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的关键环节,因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