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庭调查

七、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6.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置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https://www.daowen.com)

7.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的真伪;

(4)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5)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6)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7)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9.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10.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