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是指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协议,自愿将争议的事项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事项的法律活动。仲裁是解决人们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具有下特征: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仲裁。所以,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2.仲裁以国家依法设立并赋予其仲裁职能的机构为限
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对于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所谓国内仲裁是指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有关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除有关身份关系如婚姻、继承、扶养争议和行政争议之外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活动。而涉外仲裁则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审理涉外经济贸易、涉外运输及海事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虽然都是人们用以解决相互间争议的方式,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共同自愿地将争议事项交由仲裁机构裁决;而诉讼则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另一方无论是否自愿,都有义务参加诉讼。
2.仲裁机构通常是专门的民间团体,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而诉讼的主体——审判机关,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国家机关,或者说都是专司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且人民法院的法官也通常是由国家任命的,进行诉讼时,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办理案件。
3.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仲裁机构本身不能强制执行,而必须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诉讼,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