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

三、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 工作制度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从工作上具有它的特点:被指派的律师,经常要深入到聘请单位,独立地进行工作。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往往是没有经历过的,有的问题又是较复杂的,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聘请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会给聘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为了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建立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根据目前各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实践,这些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上几个方面:

1.建立工作日志制度

做到一日一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形成制度,便于总结。

2.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的日常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对重大的决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法律顾问在提出具体法律意见之前,不要擅自做主,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请示汇报,取得领导上的帮助和支持,避免差错。

3.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法律顾问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集体讨论;另一种是与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采取哪种表达式,取决于问题大小、难易程度。通过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尤其是涉及专业的问题,律师应向聘请单位的专家进行请教,听取专家们的意见,达到统一的认识,求得正确的解决。

4.建立与聘方业务联系制度

法律顾问应定期向聘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报告工作情况,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通过业务联系制度,达到互通情况、密切协作,为聘方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同时,双方还应该约定联系的具体时间,并指定具体联系人,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一制度坚持下去。

5.建立资料的汇集、整理制度

资料汇集,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主管机关的文件,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文献和年鉴,外国有关资料的汇集。整理,指进行综合性的专题分析研究,借以总结工作,以方便后来者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6.建立总结制度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在本年度内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工作总结,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今后开展工作的设想。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应作专题总结。分别交聘方和律师事务所内各一份,以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