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概念及种类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法第25条所规定的律师可以从事的第一项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顾问在我国已为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和重视。
法律顾问,因主体不同,其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泛指为应聘单位或个人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它既包括律师和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仅指律师。随着律师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人员的增加,我国应严格将法律顾问限定为律师,以防止社会上某些自称懂得法律的人进行不法活动和造成律师业务活动管理的混乱。法律顾问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有多种分类:
1.依聘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依聘任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或临时)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方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请的,重新签订协议。这是一种较通行的法律顾问形式。
专项法律顾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聘方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3.依工作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
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请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聘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4.依是否代理参加诉讼,可分为包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和不包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包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是指在聘请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顾问律师在聘方起诉、应诉时,应代理参加诉讼,不再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不再另行收费。不包含代理诉讼的法律顾问,是指在聘请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顾问律师的服务不包含代理参加诉讼。如果聘方需要顾问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时,则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收取费用。
对法律顾问进行分类,可以使聘请双方明确法律顾问的不同形式,从而签订不同内容的聘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