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愿原则
2026年02月28日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该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即必须有仲裁协议;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不再实行法定管辖;
3.仲裁事项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https://www.daowen.com)
5.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
6.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
7.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
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其他若干重要权利,如仲裁申请人有权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及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等。所有这些都反映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意志自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