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 工作原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这是律师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指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它是顾问律师的行为准则。我国律师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没有加以规定,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原则在总则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以及执业受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是律师进行执业活动的共有原则,当然也就是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作为顾问律师,除遵守上述总体性原则外,其在工作中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顾问律师应打破固有模式,冲破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大胆开拓,勇于创新,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供优质的、创造性的法律服务。

2.法制原则

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顾问律师的执业活动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顾问律师对聘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应说服其停止并纠正。如果聘方拒不接受顾问律师的正确意见,且影响国家利益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顾问律师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律师事务所,由其决定是否辞退聘请。

3.预防为主的原则

律师担任聘方法律顾问,应树立预防为主、诉讼为辅的超前服务意识,尽量消除纠纷隐患和避免可能的失误,力求不打官司。这就要求顾问律师把自己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聘方平时的制度建设上,要帮助聘请方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帮助聘方决策人员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预测风险,防患于未然,以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

4.平等原则

律师担任聘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待人。作为顾问律师,绝不能动辄发号施令,下达“指示”,把自己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强加于聘方,甚至干涉聘方的内部事务。即使是聘请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也须征求聘方的意见,在其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方可参与。作为聘方,也应把顾问律师当作自己的参谋和助手,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主动、及时听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