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交易法律事务
律师在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票发行、交易的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帮助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发行、交易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主要发起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申请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程序和应报送的有关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同时应报送: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筹建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发行申请被批准后,应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在报送复审时,除应报送审批时应报送的文件外,还应报送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发行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交易申请,经上市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三)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律师还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诸如帮助其制作招股说明书、参加承销协议的谈判、草拟股票承销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