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进行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工商行政登记两类活动。
(一)律师代理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是指律师接受企业发起人或企业的开办单位的委托,以企业发起人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报送有关法律文件以求获准设立企业的活动。
(二)律师代理企业设立的工商行政登记法律事务
律师在代理企业开业登记法律事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开业登记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不同的法律文件。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开业登记包括两种:一是企业法人登记;二是企业营业登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办理企业营业登记则应提交:登记申请书、资金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
2.根据登记机关的不同权限提出登记申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以及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和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3.及时提出登记申请。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30日内提出登记申请。如果遇有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其分立、合并、迁移,也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开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律师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有关法律事务
我国法律对这两类公司的设立及开业登记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律师在代理这两类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事务时,应当特别注意:
1.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时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2.公司登记时应明确下列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其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