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应是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行政审判的案件范围即受案范围。我国律师可以代理下列三类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有下列12种: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扣留人身、强制戒毒或治疗、强制隔离等。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留财产、冻结资金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上述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多行政机关都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保护生产厂家产品商标和消费者利益的职责,专利管理机关有保护专利发明人专利权的职责,公安机关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不法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则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如农民对土地、山林、草原等有承包经营权,企业家对国有、集体企业有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物资销售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对其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和受益权等。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只能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侵犯。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抚恤金是国家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慰抚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两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发放抚恤金义务的行政机关(如民政机关等)应向发放对象发放而未予发放的;对依法应发放的数额,行政机关作了扣减的;或者依法应按期发放,行政机关无故拖欠的,抚恤金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且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乱收费、乱摊派、重复要求履行义务等,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广泛,因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难于一一列举。对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除行政诉讼法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也作了规定。这些案件主要是:
1.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山岭、滩涂、荒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的案件。
2.根据专利法,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的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涉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据此,律师也可以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涉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律师亦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的争议
所谓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