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