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