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些案件具体包括: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案件
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案件、债权债务案件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案件
姓名权案件、健康权案件、名誉权案件、肖像权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
3.民法调整的知识产权案件
著作权案件、专利权案件和发明发现权案件、商标权案件等。
4.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案件
遗产纠纷案件。
5.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关系案件等。(https://www.daowen.com)
6.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纠纷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等。
7.房地产法调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8.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因开除或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的案件等。
9.其他案件
主要指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关的其他案件。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案件、督促程序案件等。
(二)不属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1.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先经过其他机构处理,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过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依法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诉请法院解决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就属于一定时间内不得诉请法院解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