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的义务

二、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受身份和工作特点所决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很可能会接触到某些国家秘密,了解到当事人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无论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还是出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律师都有义务保守因其职务获得的秘密。因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旦被泄露,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旦被律师泄露,会使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个人隐私则是指与公民个人的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一旦泄露,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不保守这些因职务而知悉的秘密,会使律师失去当事人的信任,有损律师的威信,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有不得担任双方代理人的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律师依据法律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帮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从而排除不法危害,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利益处于对立的位置,因此,律师若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势必“顾此失彼”,很难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样,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也难保证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

(三)律师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义务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私下接受委托从事执业活动,私下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仅会妨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减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而且会因委托关系不合法、不稳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此外,还会造成税款损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我国不但实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还进一步要求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收费之外索要、收受报酬或实物礼品。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四)律师有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的义务

绝大多数律师业务都是以当事人的委托开始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就表明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方面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律师当然不能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否则便失去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价值。再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付出的不只是金钱,更多的是信任,作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是职责,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由于委托人与律师的特殊关系,律师会因执行职务而知道委托人的一些秘密,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利益也最清楚,这给律师染指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提供了便利,而这仅凭律师职业道德是不能禁止这类现象发生的,因此,用法律明令禁止是必要的。此外,如果律师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就不能不考虑为之谋取利益,就会损害己方当事人本应由他保护的权益,而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危害委托人的利益更是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相违背。因此,用法律明令禁止律师做出上述行为是很必要的。

(五)律师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六)律师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能够公正处理案件,我国诉讼法规定不得私自与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会见,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受一方当事人意见的左右,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作为律师,为了法官等人能够了解自己的想法,适当地进行一些有时间、场合限制的交流沟通是必要的,但当这些交流沟通违反有关规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此外,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不能采用通过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去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以期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目的。因此,我国《律师法》第40条第4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七)律师有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在求胜心理的促使下,为赢得案子的胜诉,或其他法律事务的迅速完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法》第40条第5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律师的形象,也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https://www.daowen.com)

(八)律师有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不能对法院、仲裁机构有欺蒙行为,既应尊重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又应尊重法律,严格依法执业。既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正确使用权利,又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

(九)律师有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义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近年来,信访事件、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而不得煽动、唆使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律师有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0条第8款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一)律师有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国《律师法》第42条对此制度予以确定,它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这是我国《律师法》第41条作出的规定。根据规定,这类律师只是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诉讼业务,但可以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复习题

1.试述我国律师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2.简答律师的法定义务。

3.为什么律师不能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