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执业限制
我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这就意味着,除了以上条件,任何其他人都不允许以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一)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款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因为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行使国家各项管理权限的工作者,这一工作性质要求公务员必须做到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46条第9项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7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47条第9项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l条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精神,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另外,我国律师法对兼职律师的范围仅限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担任兼职律师。
(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无证人员不得擅用律师名义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业是特许行业,担任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依法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地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否则,会冲击律师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无证人员从事律师业务在实践中的弊端:
1.经济利益驱动违法代理
实践中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的“黑律师”“土律师”大量存在。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几乎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公民代理人(除法律援助案件对援助人有一定限制外),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很容易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向当事人收取报酬。那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挑词架讼、胡乱收费、骗取钱财、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引起了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素质不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社会生活的变化使得现代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诉讼的进行则更需要高度的技巧,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因此其对于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与律师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在最后的诉讼结果产生上往往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
3.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加剧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规定“不得以公民代理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但由于该规定缺乏落实的具体举措而形同空文。公民代理人的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严格的准入制度,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同时,由于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不必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因此在实践中除公民代理人进行收费代理外,出现了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顾问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加剧了公民代理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