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九、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审判成果提供实现的手段,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而民事审判程序为执行程序创造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受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参加执行程序,使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下列代理活动:

(一)调查取证

执行由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引起。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义务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执行申请人和代理律师为减少申请的盲目性,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弄清楚被执行人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代理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各种证据。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以阐述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为主,并应注意随案情的不断变化而调整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来决定是否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律师经过申请人特别授权,可以代理撤回执行申请。

(三)促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之前,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律师在代理和解时应注意:(1)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2)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3)和解应达成书面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处理意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协议的履行及撤销,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代理律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声明,和解协议成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处理执行异议(https://www.daowen.com)

执行异议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认为执行工作侵犯了或将要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异议如确有理由,将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因此,代理律师应配合执行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异议进行审查,驳回不成立的理由,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表示延期执行

代理律师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向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作出延期执行的表示。

复习题

1.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作用。

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律师代理一审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