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对象范围
2026年02月28日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对象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具体包括:
1.原告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
被告,是指经原告声称侵犯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对他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共同诉讼人(https://www.daowen.com)
在同一程序中,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或者原告与被告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的、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种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就称为代表人诉讼或群体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为二至五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5.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原告与被告业已进行的诉讼中,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