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进行开庭前的准备 工作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要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查阅案卷材料,了解熟悉案情;与委托人谈话,听取委托人的意见;调查研究,收集和审查证据;综合分析案情,撰写代理词等,除此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当事人双方仍有和解权

《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建议原告申请撤诉。

2.虽然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律师代理行政赔偿诉讼则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诉讼的原告在请求赔偿的同时,也可以放弃、变更其赔偿请求权,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就赔偿问题也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https://www.daowen.com)

3.重视举证工作或对证据的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因此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应高度重视举证工作:一是举证要注意全面性,不仅要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而且应当提供有权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作为的,还应提供其不作为的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并及时提交法院。虽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不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4.适时地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代理律师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认真写好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其写法与民事诉讼代理词基本相同。但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词的侧重点亦不同。原告的代理人,其代理词主要是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被告的代理人,其代理词主要应论证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可靠、适用的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