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

二、律师代理 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广义当事人,因此,下列当事人均可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1.原告

原告,即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原告为公民的,其法定代理人亦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2.被告

被告,即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3.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见,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人可以各自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4.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同本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