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经济竞争加剧的国际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将会提高,产品的创新周期也将大幅度缩短,这对员工的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成为职业教育的挑战,单独的“纯”学校教育由于不注重知识在工作场景中的运用,在培养人的创新能力与综合职业能力上显现出诸多弊端,高质量的校企合作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流。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西方各国出现了现代学徒制的改革浪潮,很多国家如丹麦、法国、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荷兰和西班牙等纷纷对学徒制重新立法,澳大利亚则于1996年推出了新学徒制项目,[1]英国政府对学徒制的投入从2007年的7亿英镑增至2010年的13亿英镑,学徒数量[2]和出师率(completion rate)都有很大的提高。[3]学徒制这种传统的职业教育形式,由于其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功能,如协调教育和就业系统、促进学校到工作的顺利过渡、减少青年失业率、提升企业竞争力等,又逐渐获得了新生。
2006年,国际现代学徒制创新网络(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Innovative Apprenticeship,简称INAP)在德国成立并召开了首次学术会议,主题为“学徒制的复兴:对学习型企业的回答”,这是学术界对现代学徒制发展情况综合考察后得出的结论。人们认为,单独靠“纯”学校教育已经无法培养出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只有通过“工作与学习相结合、学校与企业相结合”,才能促进学习者综合职业能力的发展,以校企合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学徒制成为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与人才培养方式。[4]
尽管我国没有提出正式建立(或重建)学徒制,但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正式提出职业教育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2006年,教育部颁布《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并从当年秋季开始在107所中等职业院校进行半工半读试点工作。自此,“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十一五’以来,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职业院校发展出了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校中厂、厂中校、政校企三方联动等一批具有区域或行业特色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形式,形成了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念。”[5]但是由于政策的导向是“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6],因此企业处于“配角”位置,它仅被要求“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7],并没有承担起更加重要的责任,也不享有相关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校企合作“一头热(学校)、一头冷(企业)”的局面。
面对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赵志群在第四次国际创新学徒制研究网络(INAP)国际会议中将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困难总结为:①国家与地区层面缺乏制度保障;②校企合作缺乏合作与管理机制;③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缺乏热情;④学校自身合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8]和震等在2011年教育部组织的“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若干重大战略专题调研”中,从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和学生五个层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总结了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19个问题。[9]尽管研究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但他们都提到的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人才培养质量、院校合作能力、企业积极性与学生权益保护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校企合作的关键。
教育部在2012年、2013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一种重要途径与方式。2014年的《工作要点》提出将全面普及现代学徒制试点。然而,现代学徒制是否真的是一种能够帮助职业教育走出目前校企合作困境的具有“合理性”、“现实性”和“合法性”的途径?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