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的正义

二、公平的正义

正是由于现代学徒制总成本、总收益与净收益的计算不反映成本由谁支付与收益由谁分享的问题,很难据此判断现代学徒制各主体投资再分配的结果是否能够体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41]。按照民主主义者的观点,如果某项投资有助于收入从较富裕的人群向较贫穷的人群重新分配,一般会被认为更具投资的价值与必要性,这便是罗尔斯所追求的“差别原则”,又称“最大最小化原则”或“最大最小化正义”,即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根据他的观点,一项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就应体现在“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限度地有助于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是正义的”[42]

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形式是否值得投资,除了所体现的整体的社会福利之外,最重要的是受教育者是否是社会的“最不利者”或“较不利者”。他认为“在几个有关代表人的基本结构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为了最差代表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为了所有前面的N-1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好的代表福利”[43],这就是所谓词典式序列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关键是依次识别出“最不利者”、“较不利者”……依次类推,直到“最有利者”,识别的依据是“基本善”所分享的份额,分享份额越小,意味着“状况越差”,直到没有比这更差的了,便是“最不利者”。这些善包括:①基本的权利和自由;②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③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④收入和财富;⑤自尊的社会基础。[44]

在一个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得到保障的社会里,最不利者一般是指拥有最低收入和财富的阶层。据调查,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中80%以上的学生来自农村,属于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与最低收入人群,而且就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而言,学徒大部分也来自农村及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家庭经济水平以及自身条件(自身禀赋、智力类型)等多方面社会的、文化的、自然的因素,被我国教育体系“自然”、“合法”地排除在外。

针对这一人群,首要解决的是“机会平等”问题,即“对于那些拥有相同的自然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当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样的”[45]。其次才是“利益分配平等问题”,它主要用来解决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即自然天赋方面的差别,而一种具有正义性的制度能够解决这些自然的因素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它所遵循的原则即“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能够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么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46]

从教育的角度而言,大多数人的能力与禀赋没有层级上的优劣高低,而是具有类型组合上的不同,美国教育家、心理学家加德纳(Howard Gardner)于1983年提出的多元智力理论[47]便是相关的理论基础。而教育体系的关键问题是通过怎样的规则与制度“合法地”选拔出人才并向社会发出相关的信号,通过它,普通教育的“失败者”成为职业教育的学生以及农村家庭出身的学生成为职业教育学生的概率变得非常大。这样的筛选过程,被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如斯宾塞(A.Michael Spence)和索洛(Robert Merton Solow)等看成是“筛选的装置”。他们指出:“教育的作用主要不在于提高人的认知水平,而是对具有不同能力的人进行筛选。”这就是教育经济学中非常著名的“筛选假设理论”,又称“文凭理论”。筛选必然涉及相关的标准与过程,筛选的公平与否主要看相关的标准与过程是否面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经济水平,即“机会平等”,但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由于起点与自身条件的不一致,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正如一个初中毕业生,国家的法律与教育政策允许他既可以选择普通高中或者重点高中,也可以选择职业高中或者就业,但是他之所以选择职业高中或者就业,可能是考虑到家庭的经济水平以及及早就业缓解经济压力的愿望,或者是“中考”的分数太低使他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这都是一种被迫的选择,而非自由的选择。实际的自由与形式的自由是有区别的,“没有人干预你做某事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你实际上可以做某事”[48]。麦卡勒姆(Gerald C.MacCallum)认为:“不论何时人们讨论某人或某些人的自由,这个自由总是指免除了某种束缚或限制,不受干预,或者排除了作为或不作为,成为什么或不成为什么的障碍。”[49]。自由的“麦卡勒姆公式”是:

X免于(或不免于)Y去做(或不去做;成为或不去成为)Z

其中,X是自由的行动者或主体;Y是约束、干预或障碍;Z是目标或目的。对自由持不同看法的人一般在X、Y、Z的理解上不一致,即在如何看待行为者、什么是对行为者的约束以及什么是行为者的目标的理解上不相同。一个主张在自由基础之上建立更为积极的、干预的政府的人倾向于赞同“拥有教育和良好的身体,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利用在其他情况下不能真正对他们有用的机会。这些机会可能只是在形式上有用的。但是,对一些人来说,他们需要政府的行为使得利用这些机会的自由变得真实或者实际”[50]

而主张自由最好是由尽可能小的政府以及自由放任的市场推动的人则倾向于消极的自由,即不受干预的自由,他们认为这才是自由的本质。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合法化了承托起形式自由的社会现实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自由。为此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制度是否具有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用来处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用来处理平等的分配。在罗尔斯之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主要是“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是完全形式化的:所有人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它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自然的、社会的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机会平等主要用来解决社会与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如人的出身、成长环境、教育等。但对罗尔斯而言,这还不够,还需要解决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而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此。因此,他的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适用于宪法实质问题,即人的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宪法权利”,用于解决“权利平等”这一问题,并相比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不在宪法的实质范围之内,应该在一套背景制度(而这套背景制度满足了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要求)内加以使用,应用于立法阶段,属于配给正义的范畴,力图识别出哪一种平等观念对于公民而言是最合适的,力图解决“机会平等”以及“人的自然差别”等问题。其中“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要求“财富和财力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51]

以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审视现代学徒制个案以及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由于受教育者一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即在我国具有“形式自由”与“平等机会”却是因为现实因素(家庭经济因素等)与自然因素(自然禀赋)被学校教育体系排除在外的“社会最不利者”或“社会较不利者”。一个整体上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基本得到保证的社会里,人的实际行动与自由是由其现实的经济情况、处境条件、自然禀赋等因素决定的,在学徒制已消失“合法”(合乎法规)地位,并被政府当局用学校职业教育取代的今天,非正式学徒制之所以仍然广泛存在,与各主体的相对劣势地位息息相关,因为实际情况决定了他们只能选择成本相对较低、收益相对更高的方式。企业如此,学徒也是如此。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沈阳、长沙、苏州)非正式学徒制需求调查研究显示:招聘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在223家招聘企业中,私营企业为145家,所占比例为65%。中小型企业为188家(包括微型企业),所占比例为85%。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市场上一般缺乏竞争力,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深化调整的背景下,它们不仅缺乏技术创新能力,也无法像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以更高的工资招聘相对更优秀的人(高学历、高能力等),却只能以学徒制的方式招聘低学历、低工资的社会弱势群体。学徒招聘条件显示,招聘起点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包括无学历要求)的学徒数占总需求数的63%,且某些企业明确提出农村户口优先。与此同时,社会大量的弱势青年群体选择学徒制主要是基于“可能行动空间”的一种“被迫”的却“相对更优”的选择。“可能行动空间”深受家庭经济水平、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社会弱势群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可能行动空间”的相对狭小,他们被迫过早地面对劳动力市场,而学徒制相对来说是既能学有所长,又能顺利实现就业、减少个人与家庭经济负担的一种较优的方式。根据差别原则的要求,正是由于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集合了社会中大量的弱势企业与弱势青年群体,从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改善、升级与投资,并正式纳入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因为如果某项投资或制度有助于收入从较富裕的人群向较贫穷的人群的重新分配,即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一般会被认为更具投资的价值与必要性。这既是罗尔斯所理解的制度的“正义性”,也是中国有必要对非正式学徒制进行相关的干预与资源分配,使之纳入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升级为现代学徒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由此认为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运作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