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现实性与合法性

四、合理性、现实性与合法性

1.合理性(rationality)

在韦伯(Max Weber)之前,理性主要指人的思考能力,是人生来固有的发现世界规律的能力,不是指事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在韦伯对近现代社会进行分析与诊断的过程中,他创造性地把理性的概念推广到社会领域,如人的行为、历史的发展、社会的结构、形态与制度等,合理性成为人的行动或社会所具有的特征。

根据他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区分,韦伯把合理性分为工具/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工具合理性是指人们为了达到目的,会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或方案,以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选择最有效的手段或方案行动。具体来说,手段或方案选择的标准是,计算它们的成本与收益,选择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或最具效率的手段。而价值理性是指基于某些道德的、审美的、宗教的或有意识的信念所做出的行动,它不计较手段和后果,只看重行为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即行动的理由不取决于行动成功的前景,而取决于行动者主观相信的理由、价值、理念等。

根据理性化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表现,韦伯把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是工具理性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指“货币核算用于经济目的的程度”[28],即经济活动的主体为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利用货币计算成本和收益做出判断。形式合理性依据手段及程序的可计算性做出判断,是一种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基于事实的客观合理性。资本主义在经济过程中选择了形式化的手段,如生产资料的私人化、成本核算、市场契约、贸易自由、企业经营与家政分离、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大企业的科层化、流水线等——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经济行为中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形式化手段。

实质合理性是指社会价值规范对纯粹“货币核算”用于经济活动所“允许”的程度。[29]在韦伯看来,“实质合理性”的含义十分模糊,因为它依赖于人的价值判断。“如果人们把用金钱计算一切当作罪恶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对立的;如果把最大限度地为人们提供最大限度的物品当作评价标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又是吻合的。”[30]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什么样的价值作为判断的标准——公平、效率还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实质合理性主要指对目的的价值做出判断,是一种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是基于价值的主观合理性。

韦伯把“形式合理性”归为理性的,把“实质合理性”归为非理性的,他对“合理性”的理解即“形式或工具/目的合理性”。韦伯认为西方社会现代性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形式合理化”而“实质不合理化”的过程,以货币计算的“形式合理性”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决定经济活动运作的最理想的方式。

本文对现代学徒制“合理性”的理解取韦伯的“形式/工具/目的合理性”之意,即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实现特定社会或个体目标的工具性存在,它的价值指向效率与功效的最大化。追求效率的工具性存在具有可替代性,因为在多种可能实现同样目标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中,现代学徒制有待与其他方案作比较,即通过对每种方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择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

2.合法性(legitimacy)

对韦伯“合法性”概念的理解仍然离不开他对“合理性”的理解,形式合理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应用,便构成了韦伯所称的“理性统治”,即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依法形成并由程序调节的统治类型,又称“法理型”统治。

对于“理性统治”来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统治就可以说是合法的:

(1)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

(2)在法律共同体里,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31]

这样,合法性信念就退缩成为一种正当性信念,满足于做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韦伯对“合法性”的理解即“正当性”(legality),他认为,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大家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能被人们信服,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所以,韦伯在合法性问题上持的是一种经验(事实)判断,注重的是人们对于现存秩序的认同和信任的心理与经验(事实)性问题,判断的结果是有没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获得合法性。韦伯把大量精力用于官僚制的研究上,旨在寻找统治合法化的最有效途径。他认为官僚制是最合理、最有效率的制度,具有严密、精确、专业化、权责分明的特点,体现了工具理性的本质,它是国家达到其目的的有效工具,是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化的手段。“韦伯合法统治概念的实质是(形式)合理性,而且是价值合理性所确定的法定权威。这种权威在蜕化的形式中被扭曲为缺乏尊严的、价值中立的,而且纯粹具有目的合理性形式的合法统治。”[32]韦伯对官僚制的科学化研究和技术性设计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因此,有人评价说“韦伯的理论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33]

在继承与批评韦伯合法性概念的基础上,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要求对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做出价值提问。他指出:“韦伯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不是正当统治的充分的合理性基础,正当性信念本身不具有合法化能力。法律实证主义要求一种建立在价值合理性基础上的普遍共识,价值合理性的先决条件构成了设定和实行规则的调节原则,只有这样的设定才能在规范上成为合法的。”[34]哈贝马斯的著名论断“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35],强调的是政治合法性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即政治秩序能够得以认同的“价值”,而不是得到认同的“心理”与“事实”。他认为,“每一种有效的合法性信念都被视为同真理有一种内在的联系,那么,它的外在基础就包含着一种合理的有效性要求,这种有效性要求可以在不考虑这些基础的心理作用的情况下接受批评与检验”[36]

综合韦伯与哈贝马斯的观点,两者分别从经验(事实)与规范(价值)的角度对“合法性”进行研究,韦伯强调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正当性信念之上,即对某种秩序的心理认可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关心的是“合法性”的“形式合理性”问题,即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哈贝马斯强调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基础之上,这种价值与真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关心的是“合法性”的“价值合理性”问题,即选择某一制度的理由。

本文对“合法性”的理解取两者之意,既包括经验(事实)的合法性,也包括规范(价值)的合法性,因为两者相辅相成,制度作为调节人类行为的规则,承载了人类良好的愿望与价值观念,是对社会价值标准的具体化与操作化,但其生存的基础在于它在何种程度上何种范围内获得了社会认同。

3.现实性(reality)

制度的“现实性”是指所有可能性空间中能真正得到实现的一种特性,即它的实际可运行性和可操作性。理论上完美的设计,如果缺少自我实现的基础,即实践中的不可能性,便是制度上的“乌托邦”。我国的现实情况(非正式学徒制的存在与完善的职业学校体系)是其借以开展与实施的初始条件,“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在现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37]

现代学徒制的现实性建立在自身的历史阶段性、实践可行性与成本效益基础之上。学徒制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只能显现为特定的形态,但它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而呈现新的形态。正如今天的现代学徒制之所以在各个国家千差万别,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同,同一国家的学徒制之所以经历不同的发展形态,如德国的双元制源于曾经的行业学徒制,中国现今的非正式学徒制源于曾经的正式学徒制,是因为该国家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与条件,因此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特定的历史阶段。

其次,现代学徒制在实践中是否具备可行性,不能过于强调学徒制的理论标准与设计,它必须建立在各国复杂的、多元的现实基础之上。在国际学徒制创新网络(INAP)系列研讨会研究成果总结的基础上,INAP理事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成功理念的基础上发表了一个“学徒制建构”备忘录。理事会认为,双元职业教育与培训(现代学徒制)的成功建立取决于某些前提条件。如果尚未注意到前提条件,那么就会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如盲目改革,将有可能会失败,或者实际效果滞后于职业教育培训政策与规划的预期效果。[38]事实上,每个国家现代学徒制的改革由于社会实际情况的不同不可能全部照搬这些条件,即使全部照搬这些前提条件,也未必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如何将现实与理论标准结合起来是各国现代学徒制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再次,任何一项制度的安排都是有成本的,即制度系统的运作需要投入与消耗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一般的情况是,在成本一致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效益更多的制度;而在效益一致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成本更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