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论

第一节 结论

在西方学徒制改革和创新的国际背景下,面对我国经济转型对企业员工的综合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及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的巨大挑战等国内形势,为解决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困难,本研究通过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悠久的学徒制传统以及学徒制所体现的价值等的分析,对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合理性”、“现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检验。

本研究首先采用内容分析法定量描述了现代学徒制区别于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狭义)的内涵。定量分析表明,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建立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以企业和学校为主要培养主体,重视知识在工作场所应用,学徒的合法身份为企业的(准)员工,强调学徒综合职业能力发展,学徒毕业时可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一种以“政策”和“法规”为主要规范方式,重视行业与产业部门的管理与协调作用的合作教育制度。现代学徒制强调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而我国的校企合作强调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地位”,学生的“合法”身份是学校的学生,追求的目标是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企业为辅”的人才培养模式。

对我国校企合作现状与困境的分析表明,由于忽视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缺少对企业正当利益的保护机制等原因,我国校企合作在实施层面遇到了很多问题,如总体上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大部分停留在浅层次,岗位学习质量不高,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等。如何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岗位学习质量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兴趣并深化校企合作改革,成为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解决以上困难,本书采用个案研究法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在我国有效运作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现代学徒制可以更好地整合学校与企业的教育资源,它通过成本分担、收益共享以及有产出(工作本位)的学习,能够实现多方面的共赢。具体表现在:

(1)现代学徒制能够化解“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学徒的学习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质量、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研究显示,它须同时满足工作本位学习、自我控制的学习、工作过程学习与高质量的培训任务等指标,部分满足企业培训过程的指标,无法兼顾学徒专业能力(职业能力与职业承诺)发展与企业经济利益这一双重目标。

(2)现代学徒制能够在不损害各主体利益的情况下,使得所有参与者或者减少净成本,或者获得净收益,是对学校教育的帕累托改进。研究显示,尽管学徒制的成本是同一等级普通学校教育的1.5倍,但是相比职业学校教育成本更低,两者成本的比率位于0.5与0.7之间,这主要是通过有产出的学习(工作本位学习)实现的。

(3)现代学徒制能够有效解决职业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国家教育财政及学习者个人的经济压力。研究显示,通过满足企业的员工需求,现代学徒制能够使企业分担较大部分的人才培养成本(企业成本分担比例为37.9%)。且学习者通过工作本位学习,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降低自己或家庭承担的直接教育成本。

(4)现代学徒制能够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兴趣。研究显示,相比招聘熟练技术工人,培训学徒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回报,从经济投资的角度来说,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更优的投资方案。

(5)现代学徒制能够解决岗位学习质量无法保障的问题。研究显示,企业采取的培训模式与扁平化的生产组织形式是促进学徒专业能力发展、保障岗位学习质量的重要条件。

(6)现代学徒制能够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研究发现,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与企业签订某种程度的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学徒的一些基本权益,包括一定的经济收入和一定时间的学习权利。

个案研究仅从教育经济学的视角下从企业的角度、多方主体运作的角度、与学校教育相比较的角度证明了现代学徒制的“合理性”,主要回答了“有没有合理性”的问题,即现代学徒制是否是一种相比成本小、收益大的人才培养方式。人类学情境学习理论则从学习科学的角度解释现代学徒制“为什么具有合理性”,它通过对“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世界中行动完整的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从实训场到实践共同体”等的探讨回答了个案研究中的如下问题:①为什么现代学徒制能够保障岗位学习的质量?②为什么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对学徒的专业能力发展产生影响?③为什么现代学徒制能够兼顾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学徒的学习需求?④为什么试点项目在不具备完善的培训机制以及兼职培训人员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学徒的专业能力还能在整体上保持中等偏上水平?⑤为什么我国目前职业院校大量建设的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或实训中心达不到工作场所学习的效果?其中“学习是对实践共同体的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较好地回答了前两个问题,“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较好地回答了第三个问题,而“世界中行动完整的人”与“从实训场到实践共同体”较好地回答了最后两个问题。综合两者,现代学徒制的“合理性”既表现为达到一定社会目标、个体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工具理性,也表现为促进个体与组织学习发生的体现人类学习规律的“合规律性”。

当然,基于个案分析证明的“合理性”还不能说明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具有的普遍可操作性。对现代学徒制“现实性”的检验,不能脱离当今中国学校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流和非正式学徒制的生存现状。在建有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学校体系和相对忽视(非正式)学徒制存在的现实条件下,探索非正式学徒制的现状与需求对检验现代学徒制的现实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对六城市非正式学徒制需求状况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大量弱势青年群体仍然通过学徒制的方式获得手艺与技术,而大量中小企业仍然愿意以学徒制方式招聘员工。非正式学徒制以约定俗成的方式运行,受到当地民风民俗、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具有以下特点:

(1)非正式学徒制受区域特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学徒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呈中度正相关关系(学徒需求数与城市GDP的相关系数为0.739)。

(2)招聘学徒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仪表设备行业(53%)和消费零售/贸易/交通物流行业(33%),招聘企业主要是竞争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85%)和民营企业(65%)。

(3)招聘学徒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我国《职业大典》中规定的生产与运输设备操作人员(59%)和商业服务业人员(24%),性别结构上倾向于男性,招聘起点学历要求不高,且比较看重学徒应具备的“工作美德”,如勤奋、纪律与服从意识等。

国际劳工组织等升级非正式学徒制的经验显示,利用非正式学徒制可以大大提高青年学习成功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如果能将我国的非正式学徒制与学校职业教育系统结合起来建立现代学徒制,将对促进校企合作和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还需保证其“合法性”,即现代学徒制在社会心理层面的被认可及它自身所体现的价值。

本研究通过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学徒制的“合法性”进行了检验。新中国成立后学徒制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生产现场的学徒制”、“学徒制向学校职业教育的过渡”和“正式学徒制消失”阶段;学徒制的合法性来源(基础)也经历了由“权威机构认可并强制执行的规则”向“深受文化传统影响的习俗与不成文规定”的过渡;建立在社会成员心理认同基础上的有效运行方式(合法的运作形式)也从“法规与政策”过渡到“社会某一范围内共同遵守的规则”上来。学徒制每一阶段遇到的困难及困难的解决方式,最终导致了学徒制合法性来源及其运作形式的变化。

本研究仍以广州某技师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以及非正式学徒制为例,从“正义”理论的角度(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对现代学徒制进行价值分析。按照“功利主义正义”的判断标准“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由于现代学徒制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即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倾向大于利益减少的倾向,因此现代学徒制被认为能够体现社会的正义,尽管其中可能存在收入分配不公。这也构成“功利的正义”从促进社会整体“幸福”的角度对现代学徒制进行价值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即很难判断现代学徒制各主体投资再分配的结果是否能够体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按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化原则”(即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应体现在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尽管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尚未得到政府的认可,尚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合法性,但它集合了社会上大量弱势企业和弱势青年群体,如果不对它进行规范,则可能损害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对它进行投资、改造与资源再分配,则有助于改善他们的处境,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倾向于弱势群体,这证明了现代学徒制所体现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即哈贝马斯所称的“承受批评与检验”的具有“求真”意义的“价值”。

综上所述,现代学徒制由于能够满足制度“合理性”、“现实性”与“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更容易实现以下目标:

(1)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增加社会的总财富,不仅具有成本效率,而且能够体现“功利主义的正义”(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产生广泛而积极的社会效益。

(2)解决当前职业教育中难以克服的困难,如经费短缺、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岗位学习质量无法保障等。

(3)兼顾企业的经济利益(如降低招聘成本)与人才培养质量,体现工作本位学习的规律。

(4)相比学校教育具有比较优势,既能减少个人(或家庭)支付的教育成本、学校与政府承担的教育投入,也能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5)促进社会的公平,对非正式学徒制进行改革并使之升级为现代学徒制能够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与弱势企业的利益,促进社会财富从较富裕人群向较贫穷人群重新分配。

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建立在我国悠久的学徒制传统与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现实需求基础之上的,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困难,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具有“合理性”、“现实性”和“合法性”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途径;它是一种可以更好地利用学校与企业的资源,整合学习与工作过程,使职业教育的各个主体(学校、企业与个人)共同分担职业教育成本、共同获得收益,并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一种良性的制度安排;将非正式学徒制纳入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升级为现代学徒制,对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