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章小结
历史分析与价值分析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徒制的合法性进行了检验。历史分析显示,中华人民共各国成立至今我国学徒制的合法性来源(基础)经历了由“法规与政策”向“深受文化传统影响的习俗与不成文规定”的过渡。合法的运作形式也从“权威机构认可并强制执行的规则”过渡到“社会某一范围内共同遵守的规则”。它从发展的角度解释了我国学徒制以怎样的方式(风俗、习惯、政策)在社会成员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运行,并以怎样的方式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不断演变,以致形成了现有的实际状态(非正式学徒制的广泛存在)。它说明,每一阶段学徒制发展遇到的矛盾及矛盾的解决方式最终导致了学徒制合法性来源及其运作形式的变化。
价值分析则从“正义”理论的角度(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与广州市某机床厂进行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及社会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进行了价值检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由于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即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以被认为是能够体现功利主义的正义。
而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非正式学徒制尽管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合法性,但由于它是众多中小私营企业与弱势青年群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相对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选择,如果不对它进行规范,学徒制的“非正式性”则可能损害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对它进行投资、改造与资源分配,则有助于改善他们的处境,使社会的财富从较富裕人群向较贫穷人群重新分配。按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化原则”,一项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就应体现在通过各种安排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从这个角度来说,非正式学徒制具有投资的价值与意义,能够体现哈贝马斯所理解的合乎价值的合法性与罗尔斯所理解的制度的“正义性”。从国际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趋势来看,投资与改造的方向应是将非正式学徒制纳入国家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在具有广泛意义的校企合作的背景下升级为现代学徒制。
由此认为,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它的合法性建立在我国悠久的学徒制传统、自身的运作能够“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及对非正式学徒制进行改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
【注释】
[1]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34.
[2]袁耀华.新技工培训事业光辉的十年[J].中国劳动,1959(19):23.
[3]新中国成立后,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400多万人,政府采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回乡生产和发放救济金等多种办法进行安置的同时,还大量举办各种短期的技工训练班,实行转业训练。
[4]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议字[1957]第8号)。
[5]教育体制僵化主要表现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学校、教学体制等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过分强调统一,专业划分过窄;过分重视课堂知识学习,忽视劳动教育、就业教育;教学内容搞一刀切,不重视学生个性培养;办学形式单一,地方办学积极性不高等。这些问题日益严重,不利于新中国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当时教育内部与外部都在强烈地反思苏联经验,希望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化教育之路。源于陈波涌.半工半读职业教育思潮(上)[J].职教论坛,2004(10):60.
[6]学校机构招生数额有限,不能满足人们的求学需求,国家在短期内又拿不出更多的经费办学校。1957年上半年,刘少奇带着问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他先后调查了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地,发现全国高小毕业生500万人中,约有400万人未能升初中;初中毕业生109万人中,约有80万人未能升高中;高中毕业生人约有8万人未能升入大学。现行教育制度不能满足学生升学愿望,而人们却误以为所有毕业生都应该无例外地升学,事实是,随着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毕业人数增多,部分学生不能继续升学,必须选择走向工厂、农村就业。
[7]“一五”计划之后,人民生活虽然得到了较大改善,1957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达到637元,比1952年增长42.8%,农民的收入比1952年增加近30%,人民平均消费水平,1957年达到102元,比1952年的76元提高34.2%,但事实上,人民生活水平仍然普遍较低,很多家庭无力供给所有子女读完中学和大学。
[8]顾雷,方辰,许令仪.天津电子仪器厂半工半读学校调查[N].人民日报,1964.
[9]A.l Werwatz.Mobility after Apprenticeship——How effective is the German apprenticeship system[EB/OL].http://scholar.google.com/scholar?hl=en&q=Mobility+after+Apprenticeship%E2%80%94%E2%80%94How+effective+is+the+German+apprenticeship+system%3F&btn G.x=31&btnG.y=9,1997-8-29.
[10]③ 顾雷,方辰,许令仪.天津电子仪器厂半工半读学校调查[N].人民日报,1964.
[1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劳总培字[1981]28号).
[12]陈秀兰,张树国.学徒培训——培养技工的重要途径[J].成人教育,1982(6):21.
[13]顾方荣.浅议学徒制改革[J].中国劳动,1988(1):30.
[14]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15]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16]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17]The 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raining(Cedefop).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s in Europe[R].2009.
[18]在整个学徒年限内,要有不少于1/3的时间用于学习技术理论知识,按照不同工种的要求开设必要的技术理论课程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19]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工人担任师傅。
[20]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学徒培训车间(工段)或班组。对学徒进行基本功练习的时间和场所要有必要的保证。对安排在流水作业线或单一工序岗位上进行操作的学徒,要定期轮换产品或操作岗位,使之掌握多种操作技能。
[21]加强领导与管理主要表现为各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管理学徒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的联系,共同做好学徒的培训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一定的专门人员来管理学徒培训工作。
[22]学徒的考核工作,由学徒所在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学习期满,要根据规定的培养目标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全面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才能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才能转正。补考不及格者,应调离技术工种。
[23]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24]集思.学徒培训制度改革座谈会纪实[J].北京成人教育,1989(3):5.
[25]同上,4。
[26]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27]源于对广州市某技师学院×校长的访谈记录,该校长的简介详见第37页的注释①
[28]孙玫璐.职业教育制度分析[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59.
[29]A.Richard.The apprentice in history[A].In A.Patrick,H.Rainbird.Apprenticeship:Towards a New Paradigm of Learning[M].London:Kogan Page Limited,1999:20.
[30]1999年的数据来自:最新企业下岗职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J].中国劳动保障,1999(09):23. 2000年的数据来自:赵锡铭,明瑞锋.下岗职工亟须关注的群体——10城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抽样调查[J].中国社会保障,2011(3):42.
[31]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的通知(劳部发〔1998〕61号).
[32]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江西省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赣劳社培〔2006〕9号).
[33]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
[3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35]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31.
[36](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7](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29.
[38]同上,41。
[39](英)布莱恩·巴里著.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14.
[40](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149.
[41]G.Psacharopoulos,M.Woodhall.Education for development:an analysis of investment choice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42](美)约翰·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02.
[43](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3.
[44](美)约翰·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12.
[45]同上,301.
[46](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47]多元智力理论认为:每个人都至少具备语言智力、数理逻辑智力、音乐智力、空间智力、身体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我认知智力等7种智力,个体用以解决难题或生产及创造出有效产品时呈现出相对稳定的多种智力组合结构,这种组合就决定了人在能力上解决相关问题的倾向性。
[48](英)亚当·斯威夫特著.萧韶译.政治哲学导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61.
[49]G.C.MacCallum.Negative and Positive Freedom[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30,No.1,2001.3-26.
[50]同第171页,注释①,63.
[51](美)约翰·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