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于正义理论的价值分析
历史分析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徒制在我国经历了“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的过渡,这一过程是学徒制逐渐失去其“政府认可或法律法规认可”合法性、增加“共同体文化传统”合法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非正式学徒制仍未得到政权当局的认可,但由于它是众多中小私营企业与弱势青年群体由于各自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相对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选择,因而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合法性的事实判断)。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这种需求是由它体现“承受批评与检验”的具有“求真”意义的“价值”所决定的,即基于学徒制价值认知与评价所做出的选择。在人类价值体系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合理性),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36]。本部分从“功利的正义”与“公平的正义”两个角度探讨现代学徒制的价值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