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利的正义
根据道德哲学(伦理学)中功利主义(效益主义)的观点,“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37]。这也成为功利主义对社会各种行为、措施、现象与制度进行判断的标准,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所有幸福的总和。如果个人的行为或社会的制度增加社会的利益倾向大于减少的倾向时(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被功利主义认为符合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功利主义倾向于从促进社会整体幸福而非个人幸福的角度对各种行为、政策与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穆勒(John Stuart Mill)指出:“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所以功利主义确实承认“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最大利益这种行为的力量价值,只是拒绝承认牺牲本身是一件好事。如果一种牺牲没有增加或没有倾向于增加幸福的总量,那么它被认为是一种浪费”。功利主义“唯一赞同的自我牺牲就是完全为了他人的幸福或为了他人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作出的牺牲——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人类这一整体,也可以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条件限制下的个人”[38]。
据此对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进行价值判断,它由于总收益(39万元)大于总成本(25万元),即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倾向上大于利益减少的倾向,而不管其中的个体是否减少幸福(产生净成本),从促进社会整体的“幸福”这一角度,现代学徒制被认为能够体现社会的正义。社会正义的功利主义理解,又称为互利的正义,其逻辑的结果是在效用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相关各方均等的效用增益。“根据休谟的说法,假如特定的条件保持不变的话,正义规则起源于以利己为目的的规则体系中普遍获得的利益感。”现代学徒制作为一个规则体系,各主体参与其中,便意味着各主体为达到各自的目的与利益遵守相互协商制定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它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上的各方主体对某一标准与规则的妥协,所以在休谟看来,“公正的意义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功利主义”[39],“正义仍然是某些社会功利的代名词”[40]。
此外,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Kaldor-Hicks efficiency),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而且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进了。根据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进行决策的实质是总财富的最大化,即哪个职业教育项目可以带来总价值或者总利润的最大化,就应投资哪个项目。这实际上与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一致的,他们主要考虑的是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尽管其中可能存在较大的收入分配不公,这也构成“功利的正义”对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进行价值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