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企合作
2025年08月10日
三、校企合作
目前学术界内关于“校企合作”并没有统一的理解,广义的“校企合作”包括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任何层次和形式。但是国家的政策导向与学校、企业的实践却对校企合作内涵的理解比较明确,即以“学校为主,企业与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23]。从政策与实践的角度理解“校企合作”,即狭义的“校企合作”。
首先,从政策角度说,它是政府规范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具体的内涵是,以改革“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为办学方针与指导思想,以“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为基本途径,目的是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24]
其次,从实践角度说,目前校企合作的基本做法是“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顶岗实习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25]就学校与企业的关系讲,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主角”位置,企业处于“配角”位置,企业被要求“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26]。有学者指出,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无论归类为几个模式,无论叫作什么名称,大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点,就是仍然都归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