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合法权益受侵

二、学生合法权益受侵

研究对象在实习过程中权益受侵的情况可归纳为:

1.精神与身体的双重伤害

精神的伤害主要表现为:一是流水线工作性质的孤寂与枯燥,“每天做同一件事,不断地重复工作,精神处于紧绷状态”。二是人际交往上的势利与虚伪。三是领导素质低,经常虐待员工。身体的折磨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作要求严厉,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左右”。二是带伤开工,“10个指头没一个好的,还流了很多的血,但仍然需要坚持工作”。

2.廉价“学生工”

(1)实习时间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6]可是,在德豪,包括淡淡在内的绝大多数学生都被安排每天加班2小时,一天工作达10小时之多,还有超时加班的情况,1个月仅2天的休息时间。

(2)工资待遇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实习企业所在地区珠海200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市统一执行广东省指定的二类标准,为770元/月。[7]2010年,《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0〕75号)规定,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淡淡的实习期在2009年,其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但实际上只有700元/月,略低于珠海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使用“学生工”的情况大量存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2010)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然而,在德豪的实习生当中,企业和学校并没有阻止学生在缺乏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劳动强度大,“专业不对口”更是比比皆是。而且,到“(2009年)7月中旬左右基本上(流水)线上的主力军就是学生”。

其他企业也普遍存在大量使用学生工的情况,《“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反映:在富士康的深圳、昆山、太原、武汉厂区,均存在大量使用学生工的情况,在某些车间,学生工占车间工人总数几乎高达50%。如深圳龙华CMMSG事业群一个生产车间里2600人中有700~1000人为暑期学生工。[8]众多企业以“实习”之名,让学生行“打工”之实,企业可以在劳动力最缺乏的生产旺季,通过与职业院校、中专、大专院校合作,获得来源稳定的年轻廉价劳动力,而到了生产淡季,则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地让学校安排时间结束实习期,不费任何代价把这些“劳动力”送回学校。虽然这些学生是以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然而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都被随机地分在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关的流水线上或简单工作岗位上,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实习。一项涉及5296名高职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9]。浙江省金华商业学校、广西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等对本校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劳动时间超长,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加班工资缺乏保障,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学生权益保护隐患不少”[10]

导致该局面存在的原因众多,其中之一与实习生所处的尴尬地位有关,其主要特征是以学生的身份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国劳动人事网对实习生的解释是:“法律上区别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属于实习,不视为就业……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一般来说(除了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实习之外)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实习生此时还是全日制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如果出现工伤等问题,可通过民事纠纷的渠道解决。”[11]法律没有赋予实习生群体与其他劳动者同等意义的劳动保障,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可以与正式员工有所不同,企业也可以不为“实习生”购买各类保险,解雇实习生也无须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