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1.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四全”(即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人人、事事、处处、时时都把安全放在首位。

2)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性。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公司的各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之中,及时清除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4)组织制订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切实的整改措施。

5)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