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奖惩要点
2025年09月2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奖惩要点
(1)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13种处罚方式,归纳为如下6个方面:
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连带机构资格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培训及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