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
2025年09月26日
3.电梯登记
、变更
、停用和注销
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4月9日以锅发[2001]57号文发布的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对电梯登记、变更、使用和注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登记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3)安全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规定需要司机操作的)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2)变更
1)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志。
2)电梯产权发生转让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证书等,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3)停用 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电梯使用且其期限超一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
(4)注销 电梯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电梯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在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