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点

3.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要点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主要是确定发放的原则、范围与标准。

(1)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及以下原则发给员工个人使用:

1)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应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满足最低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员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

4)虽然标准规定可发个人防护用品,但不需要者不发。

5)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

(2)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以下为一些主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防护服的发放范围。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碾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脏的作业等工种的员工使用。

2)防寒服的发放范围。防寒服应该发给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以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3)防护手套的发放范围。防护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员工使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员工备用。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4)防护用鞋的发放范围。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的员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5)防护帽的发放范围。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员工使用,按照需要可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和草帽。

6)防护用毛巾的发放范围。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和从事井下作业以及炭黑生产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7)防护面具的发放范围。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的员工使用。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员工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8)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9)安全带、护腿、裹脚的发放范围。安全带应当发给高空作业工种的员工使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的工种的员工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空、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的工种的员工使用。

10)胶制工作服和雨衣的发放范围。胶制工作服和雨衣应当发给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作业或经常在井下、隧道有淋水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的员工使用,以及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的员工使用或备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应遵循如下标准:

1)一个工人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应当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外供给其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2)企业中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应按其需要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

3)企业中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也应根据需要发给备用的防护用品。

4)在企业中实习的本科、大专、技校学生,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应由企业供给其使用,实习期满后归还企业。

5)企业应该根据发放标准免费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并且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保管、使用与回收等制度,同时还应教育培训员工节约使用防护用品。

(4)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个人防护用品可由企业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单位要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做好个人防护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实施细则,并会同行政、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满,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保管者个人负责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或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放。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和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放。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供给,用后收回。

10)员工在单位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岗位继续使用;调出单位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一律收回;员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个人防护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违者追究责任。同时教育培训员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