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单位基本安全技术保障

1.电梯制造单位基本安全技术保障

1)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方能制造电梯产品。

2)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3)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4)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5)单位应有与电梯制造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检测手段。

6)单位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与电梯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8)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整机和一些关键部件进行型式试验。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该产品或关键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和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