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溶剂测定法
药物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中国药典》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残留在药物中的对人体有害的有机溶剂。
《中国药典》按有机溶剂的毒性程度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毒性大,甚至可致癌并对环境有污染,应避免使用,如苯、四氯化碳等。第二类对人体有一定毒性,应限制使用,如三氯甲烷、二氧六环、二氯甲烷、吡啶、甲苯等。第三类对人的健康危险性较小,药品GMP或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如乙醇、醋酸、丙酮、石油醚等。除另有规定外,第一、第二、第三类溶剂的残留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0861中附表1“药品中常见的残留溶剂及限度”的规定;对其他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限度,使其符合产品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中国药典》采用气相色谱法检查残留有机溶剂。测定方法仍以限量检查为主。即取限量的待测有机溶剂的标准物质和规定的内标物质一定量分别配制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另取供试品一定量,按规定配制成供试品溶液,依法测定。《中国药典》对色谱柱、系统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均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方法有毛细管柱顶空进样等温法、毛细管柱顶空进样系统程序升温法、溶液直接进样法。
限度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供试溶液浓度测定。以内标法测定时,供试品溶液所得被测溶剂峰面积与内标峰面积之比不得大于对照品溶液的相应比值。以外标法测定时,供试品溶液所得被测溶剂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品溶液的相应峰面积。
定量测定按内标法或外标法计算各残留溶剂的量。
结果判定:测定结果小于《中国药典》规定限度的组分,为残留溶剂项符合规定的组分;当存在有干扰组分、限度边缘组分、不符合规定的组分时,要改变测定条件做进一步的考察,以排除干扰因素,得到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