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与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三、绿色发展与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习近平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里可以向学生着重强调,中国梦,就是人民的人权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发展观的生态文明在建设过程中所体现的环境权意义,体现在环境权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即包括健康权在内的过美好生活的权利。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权。虽然何谓健康、清洁、良好的环境,存在判断标准上的模糊性,但是,大量的环境侵权不仅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还损害人们享受具有特殊美学价值和卫生价值的优美环境等权利,却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或者一个不发达国家来说,对健康权进行有效的保障是一个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任务。没有健康,就不可能有美好的生活,与生存权一样,健康权显然构成环境权的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必然具有超越健康权的更宽泛的范围。除了人人享有适宜健康环境的基本权利,环境权还必须意味着人人享有在良好环境里生活的基本权利。

自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普遍接受环境权的观点,并在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以来,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提倡环境权的观点一般都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环境权之所以被视为一项新型权利和新型人权,不仅因为它是人权发展最新阶段的产物——比如,有学者将人权发展的阶段分为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阶段,认为升华期的人权以环境权为核心内容[8]——还由于它被看作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一项不能被剥夺的自然权利。环境作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随。因此,无论法律规范是否出现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内容始终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尚未通过法律要求国家担负起保障人的环境权实现的责任而已。这是环境权很重要的一个性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不重要,如果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环境权,就有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因此,美国和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环境权立法,非常重视从法律上保护每个公民应当享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生活的权利。迄今为止,中国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确立环境权,但是,在2014年的人权蓝皮书中对2013年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进展所做的系统分析中[9],显示了中国对环境权的重视,只不过法律文件、政策实践和有关的研究报告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益”而不是明确的“环境权”概念而已。

绿色发展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以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为起点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和保障环境权,让人民享有过有尊严和美好生活的权利,离不开政府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环境治理、绿色发展是实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最佳途径。

《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环境……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第1条),“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各国政府的责任”(第2条)。国际社会的这个共识意味着,在当代以环境权为核心内容之一的人权体系中,环境权既是人民过美好生活的权利,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各地方政府和全国政府,将对在它们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环境政策和行动,承担最大的责任”[10]。政府必须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政府)的支持与维护[11]。无论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认识,还是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审视,致力于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生态文明建设来增进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公众要求政府解决不断增长着的环境危机的正规制度的结果”。[12]

现有的经验表明,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治理能力,直接决定着当地的环境状况。任何有效的环境政策都取决于:政府是否选择干预、要采取哪种干预措施、这些措施如何在实践中实施。

第一,价值定位。政府要有环境保护的自觉,以履行环境保护和增进民众幸福的责任为价值。为此,包括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在内的所有理念都必须实现转型。这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需要政府真正下定决心。顶层设计的战略目标始终不能动摇,即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增进人民的福祉,让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条件。民众也要形成生态自觉,要认识到美丽的生态环境有助于他们自己的生存健康和发展,同时也要认识到享用美丽的环境是他们的权利。

第二,战略设计。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是国家治理和现代化总体战略的构成部分。战略设计在此过程中既保持着连续性,又不断完善,其总体目标是既要把金山银山做大,又要把绿水青山保护得更美,还要让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生活更加幸福。

第三,制度建构。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依靠有效的制度架构和运作,以环境权为核心的人权体系需要政府职能转型为“全面规制型”的政府[13],需要强力领导与中下层的积极落实。生态文明和人权建设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不可能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领导有一届一届接着干的决心和毅力。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中下层政府而言,必须坚定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和生态是他们的政治和法律上、责任与道德上的义务,必须在相应制度保障的条件下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资源保障。资源保障在那些需要政府积极投入才有可能实现人权的领域,特别是那些所谓的积极人权,其意义尤其重大。环境权的实现也一样,没有足够的资源投入,由法律所规定和政策所主张的权利就无法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因此,加大资源投入是一种决心,在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第五,广泛动员。社会动员既是一种机制,也是一种资源投入,还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过程。环境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过程,而公民环境权的获得与拥有,不仅是政府提供公用品的问题,更是公众自我参与和管理的过程。公众是绿色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公众必须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因此,政府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把蓝图交给群众,把愿景交给群众。让百姓享受到生态红利,生态建设才会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只有依靠民众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才会有可持续性。也只有在有效的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公众的生态意识、权利意识和发展能力才会得到提升。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概括为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14],其中,参与权包括了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