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制度的再思考
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应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理论概括。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劳动成为他们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依据,劳动者将获得他所生产的进行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的所有产品。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两个重要的经济特征,这使按劳分配制度与马克思设想的有所区别。第一个特征是公有制并非是单一的所有制,还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并非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而非公经济内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第二个特征是市场经济。这使得我国的按劳分配并非是传统的产品型按劳分配,而是建立在商品货币关系基础上的市场型按劳分配。
我国当前经济制度同时存在的这两大经济特征,使按劳分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诸多问题,这也是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的原因所在。
首先,市场经济遵循的按生产要素与按劳分配是不同的分配原则,但共享经济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理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市场中出售自己的生产要素,并根据提供的要素数量和市场上形成的要素价格获得要素报酬。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获得收入,如劳动力所有者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等。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也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据此原则,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以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或工资;而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即全民也应该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但这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并不是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个人,而是通过国家以社会福利、保障基金和其他形式返还劳动者——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具体形式。事实上,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一方面取得按劳分配收入;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福利、保障基金和其他形式等得到其他各种形式的收入。当然,后一种收入不限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的,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共享经济的理念。这也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的具体特点。
其次,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同时存在,使劳动力市场也出现多样化,导致就职于不同性质企业的劳动者之间收入上出现差距。如果是纯公有制经济中,那么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本质上并不存在冲突,因为所有劳动者都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工资的形式还是以利润的形式获得的收入在量上都是相等的。但是,实际上工资收入和利润收入是来源于不同的收入,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实际收入还是会有差别的。当然,具体的差别是多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者有不同的情况,有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具体计算。如果是同时存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就会出现不同性质企业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份额不同的情况: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获得劳动力价值即工资,而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将获得工资和一部分剩余价值。只要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这一差异就会存在。从理论上说,我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除了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也是所有者。所以,我们的发展成果理所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显然,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也完全有理由从他们的投资中享有一定的收入。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原则并不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我们分析现实问题的基本依据,我们的收入分配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这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同时又是必须坚持“共享”原则。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才是真正的结合。
混合所有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如何实施,或者说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价值或利润如何分配,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困惑,实践中也经历着不同的过程。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国有企业利润全额统一上缴财政后又统一回到企业;20世纪90年代确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实行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留存于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以企业为标准的市场型按劳分配;2007年开始国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财政,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具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的性质,但由于上缴比例较低,同时大部分仍旧返还给企业,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在现实中还需要不断地完善,这需要在共享理念的引领下,深化各方面的改革来实现目标。所以,共享不仅是一个理念,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以实现,这是我们改革要解决的“硬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