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业务

二、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客户的存款和自有资金及其他能够较长时间占用的资金进行贷款和投资的业务。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

(一)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信托公司接受的客户的存款,与委托存款的最大区别在于信托公司如何运用这笔资金与存款人无关,且不论资金运用的收益如何,信托公司必须保证按时归还本金和事先议定的利息。这种性质的存款类似于银行存款,但存款来源却与银行存款有明显不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12月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吸收五种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信托存款:①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②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③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④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⑤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信托存款主要是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和个人特约信托存款。

(二)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其他可较长时间占用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向自行审定的用款对象和项目贷放资金,并计收利息。这是信托公司的最主要的业务。

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一般程序与银行贷款基本相同。

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的区别。按照我国目前有关规定,信托贷款的信托特征尚未体现,因此,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托贷款的开展,弥补了银行信贷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信托贷款同银行贷款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按国家规定吸收的信托存款(限项来源)和自有资金。其范围比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要窄得多,这就决定了信托贷款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要次于银行贷款,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托贷款是银行贷款的补充。

第二,信托贷款的发放主体一般来讲限制比较严格。我国规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一定条件的信托公司;而银行贷款则由银行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办理。

第三,活动方式上,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差异。信托贷款有灵活、方便、及时的特点,它不受行业、地区限制,业务活动范围大,它种类齐全,各种期限、档次和用途的贷款均可办理;银行贷款由于现行信贷制度的限制,无法对一些企业特殊的但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业务活动范围限制较多。

第四,银行贷款按其贷款的对象、期限、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率,一般来讲,利率浮动幅度较小;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上浮20%,这有利于信托公司通过贷款利率的变动,用经济手段监督企业合理地运用信托资金。(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信托公司办理的信托贷款并不属于真正的信托业务,它与一般银行贷款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只是为了弥补我国银行信贷制度的局限性,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而由国家指定的信托公司办理的一种更为灵活的贷款业务。

(三)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指信托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及其经营成果的分配。信托投资是信托公司传统的主要业务,以致我国的不少信托公司在名称上都冠以“信托投资”的字样。

1.信托投资的特点

信托投资不同于信托贷款。信托贷款事先规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不论借款单位经营效果的好坏,贷款本息均要依约收回。而信托投资则是与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直接联系。投资企业经营效果好,盈利多,信托投资可分取的收益就大;反之,信托投资收益就小。如果合资企业发生亏损,信托投资也要分担损失。因此,信托公司进行信托投资与发放信托贷款相比,责任较重,风险较大,但其收益则可能较高。

2.信托投资的一般程序

信托投资的一般程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同一国家中的不同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作法归纳如下:

(1)投资项目的审查阶段。投资项目的审查是信托投资中最为重要的一步。项目的审查不仅包括合法性的审查,而且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项目本身能否保证外汇平衡;第二,是不是国家禁止的项目;第三,本地区电力、能源、交通等能否承受;第四,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有无污染;第五,外方提供的设备是不是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用;第六,项目是不是大量消耗原材料的重复项目等等。对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销售市场的研究与分析。销售市场的研究与分析是指研究生产产品在国内外销售的可能性、销售市场的大小、销售对象的分布、销售地区的状况、销售方式和销售价格的研究等内容。第二,生产工艺与产品成本的研究分析。本内容是指研究厂地的选择、设计生产能力与各类设备与原材料的价格状况、人员的素质和工资水平、工艺的可靠性等各项内容。第三,资金的供求状况研究。资金的供求状况研究主要是指研究各类资金的来源和资金的总需求问题。第四,综合研究。综合研究包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等。信托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关键是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估和作出具体结论。

(2)决策执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并加以执行。如果信托公司决定投资,则应进一步确定投资金额、参与投资的方式和具体条件,然后以此为出发点,与参与投资的各方谈判,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加以执行。

(3)检查总结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效益的评估。信托公司作为投资者,有权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监督检查可以定期进行,它是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以利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防范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证投资效益。

3.我国信托投资的业务处理

当前我国国内的信托投资业务一般采用契约式合资办法,即投资各方不是单纯按投入资金的比例或购买股权的份额来分取合资联营企业的收益,而是根据各自提供的资金、技术、土地、资源、劳动力和服务设施等条件,共同协议收益比例。投资的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均通过协商在合约协议内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