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程序与手续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与手续

(一)证券发行的准备阶段

发行证券前期的准备工作,对于能否取得发行资格,能否顺利发行以及筹资的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了解发行市场情况

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必须要能充分了解证券市场,要把证券筹资与从其他渠道筹资在可行性、成本、数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比较,并要对企业自身的信誉、资本成本的承受能力和证(债)券的偿还能力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先算帐,后筹资,千万不可先用钱,后算帐,否则将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企业必须对发行手续、发行成本、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发行时机、税收等方面有全面了解,这样才能知己知彼,为发行成功打下基础。

2.确定项目和债券发行计划

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是企业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首先就必须按项目立项批准的程序取得正式批准。与此同时,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申报证券的发行意向,内容包括发行数额、期限、利率等有关问题。只有办妥了这些手续后,才能正式申请发行证券。

3.认真起草发行证券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这些文件主要有发行证券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行证券额度、发行范围、筹资用途及效益等,发行证券的章程,发行证券的申请报告。在起草这些文件时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专家如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律师的意见,并注意文件的要素齐全与规范化。

4.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进行资信评估

对企业资信评估主要是对债券发行企业历年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首先必须向有关信誉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这些评估机构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认可的评估机构。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需经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定企业资信和债券偿还信用度等级。在上海,凡是1年以上的债券其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三等即A、B、C三等,九级则每一等分为三级,即AAA,AA,A;BBB,BB,B,CCC,CC,C。AAA级为最高级,在九级中还以“+”或“-”号加以微调。凡是企业发行1年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的也分为A、B、C三等,其九级分别是A—1,A—2,A—3;B—1,B—2,B—3;C—1,C—2,C—3。A—1级为最高级。

5.资产重估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在财产重估中,要合理核定企业资产价值,既不能按帐面额,又不能靠估算,也不能过细而花费过多的人力和时间,要根据帐面价值和财产的实际损耗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定资产价值。(https://www.daowen.com)

(二)证券发行的审批阶段

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就可进入证券发行的审批阶段了。根据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种不同的证券有着不同的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发行债券

企业在经过信用评估取得符合发行的等级后,才能取得申请资格,在上海只有取得A级以上的企业才可申请发行,B级以下的则不具备申请资格。企业在申请时可以直接或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性质必须与筹集资金的用途相一致。企业如申请发行1年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其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对流动资金所需;企业如申请发行1年以上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但所用于投资项目必须已经获得国家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准。企业申请发行债券需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企业申请发行股票

老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同意将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经过资产重估。新办股份企业也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此外,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除了提供上述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供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

目前,我国的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发行的实施阶段

企业在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即可进入证券发行的实施阶段。在批准发行后,企业按照证券的票面要素设计证券,应特别注意要素的齐全和防假暗记的制作。证券的票面格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后,证券方可付印,并只可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目前,我国基本上实行无纸化交易。

在一般情况下,少量的内部证券,企业可以自己组织发行;数额较大的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工作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这样一可扩大影响,二可节约费用,三可加速筹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证券时,企业与证券经营机构应订立证券承销合同。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承销合同上要防止只订立一些抽象的条款。对于发行的有关事宜,如发行方式、数额、款项划拨、证券的交接、违约责任等均应具体明确,以减少扯皮,双方都能依合同行事。

企业与证券经营机构协商确定具体发售事宜后,必须在正式发行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如通过报刊、电台或电视台向公众公告,才可在约定的日期由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具体的操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证券。在发售结束后的若干日期内,证券承销机构应及时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证券销售情况报告书。此外,如果企业公开发行的属可交易证券,应及时办理证券上市或上柜交易的手续,提交上市或上柜交易申请书,还应提供证券样张,由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同意帮助交易的证明。企业在交易期内还需按有关规定提供财务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