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
(一)票据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涵盖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票据,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类。
(1)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自带或寄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由于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而且基本上是见票即付,所以银行汇票在我国的票据使用中占据相当比重。
(2)商业汇票是由企事业单位签发,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按照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的汇票称作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称作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责任。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按出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https://www.daowen.com)
商业本票出票人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银行本票出票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签发商业本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有时还须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因此世界各国都较少采用。我国目前仅使用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和即期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支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它与汇票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人为银行;二是见票即付,即不存在远期支票。我国在同城结算中,支票的使用已达到70%以上。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支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三种。普通支票既可转帐又可支取现金,而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只能按各自的规定,分别作提现和转帐之用。
以上我们介绍的三种票据,属于狭义票据的范畴。票据不仅能用于结算,而且还具有抵销债务、融通资金之功效。
(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CD)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亦称CD,是由银行发行,记载一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可以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它在1961年由美国纽约花旗银行首创。CD不记名,但可转让流通。期限通常为短期,1年以下居多。而且面额固定、数额较大,如美国的CD最低为2.5万美元,最高为1000万美元。CD虽属银行定期存款的一种,但与一般定期存款不同,表现在:一般定期存款记名,不能转让流通,存款金额起点低,存户可在期满前向银行提前支取,但要损失一部分利息,而CD不记名,可以转让流通,起点高,期满前不能要求银行偿付,但可在流通市场上出售转让。
按一般规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计利息或支付较少利息,而定期存款又缺乏流动性,CD的出现弥补了两者的缺陷,所以深受公众欢迎。尤其是CD随时可以易手,利率又经常发生变动,这对大量短期资金的持有者吸引力很大。如今,CD已成为货币市场上一种新的金融工具。
(三)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的其他金融工具还有国库券,即1年期以下的国债;融资券,是我国的一种短期企业债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