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方式
(一)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以非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向他们发售证券的行为。我国的公开发行类似于国际上的公募发行。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公开发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发行者将自己的证券交证券公司承销,再由证券公司出面组织,在市场上向广大投资者发售,这称之为委托代理发行;另一种是由发行者自己组织,在市场上向广大投资者发售证券,这称之为自营发行。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债券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向社会公开发行,而且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开发行股票或1000万元以上债券的,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我国大部分公开发行的证券都是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的。
公开发行的特点是:公开发行的证券数量多、金额大。在上海,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起点金额为500万元;公开发行往往采用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方式;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后,一般可在流通市场上上市转让,证券的流动性较强;由于在社会上公开发行,投资者众多,因此筹资潜力大;因为要做广告宣传、要支付给证券公司代理发行手续费等,所以筹资成本相对较高;公开发行往往需要筹资企业准备众多的文件和资料,并公开自己的有关信息(如财务报表等),发行过程比较复杂;公开发行有利于提高筹资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是指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发行证券。如有些筹资企业在内部向职工个人发行证券,或向其他熟悉的单位发行证券。内部发行类似于国际上的私募发行。内部发行一般都由筹资企业自己组织证券销售,也就是自营发行。
内部发行的特点是:所发行的证券数量少、金额小,一般仅几十万元;一般不通过证券公司,由筹资企业自己解决销售;内部发行的证券一般不允许上市转让,投资者如有急用,要将证券转变为现金很难,证券流动性较差;由于有确定的投资者,所以筹资企业不必担心发行失败;由于靠自营发行证券,可省去广告宣传费和证券公司的代理手续费,所以发行成本相对较低;内部发行时,为鼓励职工购买,往往向内部投资者提供特殊优厚条件,如较高的利息收入等。
(三)代理发行
代理发行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公司等发售证券的行为。从证券公司角度讲,也叫证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基本上都采用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的方式进行销售。
筹资企业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证券时,应提供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如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审批书、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发行章程、财务报表、验资证明等,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发行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代理发行,根据证券公司所承担的发行责任的大小不同,可分为包销发售、代销发售和联合发售三种方法。(https://www.daowen.com)
1.包销发售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的发行采用包销发售时,一般先由发行者与证券公司订立证券发行协议,然后由证券公司按协议规定的交款日付款给发行者,并按协议规定的销售期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证券。
包销发售根据证券公司发行责任的不同,具体地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发售、定额包销发售和余额包销发售三种方法。
(1)全额包销发售。这是指证券公司承购发行者所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发售的行为。全额包销发售比较适合于那些筹资额不大、知名度不高的发行企业;但对于所需金额大、又有急用的发行企业来说,也可使用,因为虽然发行手续费高些,但由于能无风险地及时地筹集到全部资金,所以从总体上讲还是合算的。这就要发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灵活决策。
(2)定额包销发售。这是指证券公司承购发行者所发行的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发售的行为。定额包销发售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较好的筹资企业,由于它们的产品市场销路不成问题,因此并不需要由证券公司全额包销,而且筹资企业如有急需,也有部分垫付资金可用;其余的筹资额可在发售期结束,证券出售后从证券公司得到。定额包销发售对于资金是分批投入生产的企业来说最为经济合算。
(3)余额包销发售。这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销售期后,承购其剩余证券的行为。证券公司按证券发行协议规定的划款期,要将资金全数划付给筹资企业。余额包销发售比较适合于那些有筹资计划,但用款又不是很急的企业。由于发行手续费相对全额包销发售低,也能完成筹资目标,因此较为经济合算;而且有证券公司包销剩余证券,说明证券公司对这种股票或债券有足够的信心,可以给社会上投资者一个“安全”的暗示,以消除其疑虑,从而鼓励更多的公众认购。
2.代销发售
代销发售是指证券公司发售证券,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的证券退还给发行者的行为。代销发售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社会公众容易接受,且发行成本也较低。但如果发行情况不好,也有可能不能足额发行,会影响企业筹资计划的完成。因此,应慎重选择发行代理机构,以充分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推销经验,尽可能多地推销证券,完成筹资企业的集资目标。
3.联合发售
联合发售是指当发行者要筹集巨额资金时,可由一家证券公司牵头,联合几家证券经营机构共同发售某一种证券的行为。
联合发售比较适合于那些需要筹集巨额资金的企业。由于由多个证券发行机构同时发行,因此可利用各家的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发售工作,及时地为发行者筹足资金。但由于发行机构众多,内部协调工作应引起重视。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