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二、我国 银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一般都是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进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行多年且较为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国银行业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曾长期实行严格的规模控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规模控制指标由国家信贷计划下达,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制定,贷款对象及条件也听命于各地政府的安排,并且,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是完全隔绝的。这种管理方法,与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相去甚远。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进程加快,资产负债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颁发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暂行监控指标,为我国实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与运行体系奠定了基础。

现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是:

1.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资本金、未分配利润等)不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存贷比例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4.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资产、负债均以1个月为限。

5.备付金比例

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

6.单个贷款比例

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7.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

对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9.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当然,大力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逐步淡化以至最终取消规模控制,实行国际上通行的完全的资产负债管理,还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如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利率实现市场化;银行自我管理的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