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应急管理法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现行应急 管理法的发展概况

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建设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推进应急预案和标准体系建设,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目前,我国应急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以及充分借鉴现有相关应急文件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四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更加广阔的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应急管理法的发展

十八大之前我国四类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类应急法律法规17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12部);事故灾害类应急法律法规42部(法律10部,行政法规32部);公共卫生事件类的应急法律法规11部(法律6部,行政法规5部);社会安全类的应急法律法规36部(法律16部,行政法规20部)。[5]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即改革不适应实践和发展要求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应急体制机制,同时又不断构建新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使应急管理各方面的制度以法律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从而更加科学、更加完善,逐步实现应急管理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1.自然灾害、生产安全类法律法规

2019年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1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情况指出“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我国应急管理事业累计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70多部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制定了550余万件应急预案。形成了应对特别重大灾害‘1个响应总册+15个分灾种手册+7个保障机制’的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形成了‘扁平化’组织指挥体系、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体系。”[6]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上,清晰擘画出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宏伟蓝图,“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即“1+4”。在对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有关专家共同研讨,应急管理部形成了“1+5”(即《应急管理法》+《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7]201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除应急管理法尚未完成外,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已经搭建起来。

2.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也进行分类立法、综合统筹。2020年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五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提出综合统筹健全国家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涉及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母婴保健法等;涉及动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有渔业法、食品安全法;涉及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有红十字会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截至2021年3月,已完成修订的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动物防疫法》等6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11项任务将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8]

3.公共安全领域的立法体系

社会安全领域制定了《海警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修改了《档案法》《反恐怖主义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审议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及2020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等[9]。由于社会安全事件类型有其特殊性,本报告不作重点阐述。

(二)我国现行应急管理法的构成

1.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了战争状态和戒严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引人瞩目。紧急状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明确了紧急状态的范围;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等。紧急状态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形式的应急管理。“紧急状态”入宪,为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

2.应急管理基本法

当前,我国应急管理基本法是指2007年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应急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适用于各类普通突发事件全过程应急管理的基本法,是应急管理领域兜底性的法律。我国之所以称其为基本法,主要是因为:(1)其调整对象覆盖了全部或多数突发事件;(2)其调整范围贯穿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全部或多数阶段;(3)在法律适用上,该法律居于一般法的地位。

3.应急管理单行法

根据公共事件的事项特点和应急管理的阶段特点的不同,应急管理单行法具有“一事一法”和“一事一阶段一法”的特点。

第一,一事一法,即适用于某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公共应急管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此后我国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领域的基础上又对应急管理单行法进一步地细分。比如,自然灾害领域中的《防震减灾法》就是专门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的一项立法;一事一法的立法理念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中各种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进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解决,做到问题的精准解决。

第二,一事一阶段一法,即适用于某一种类突发事件在某一应急阶段的法律。具体到每一个突发事件,从其发生到结束经过的每个阶段都是不同的,因此应该抓住矛盾的特殊性,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的立法,逐一击破,实现立法过程的精细化,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应急过程中分别对应急的预防、处置、调查等阶段立法,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从而更有利于增强我国立法的针对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最大程度的保障。

4.应急管理相关法

在专门的应急管理法律之外,其他法律中也广泛存在某些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制度。这些制度可能是某部法律的个别章节,也可能仅是个别条款。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

5.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一,有关共同应对某类突发事件的条约或者约定,如针对恐怖袭击、劫持航空器、海难、海啸等事件的国际法规范。

第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对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规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6.有关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等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