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的推动

(四)应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的推动

应急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是应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二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将所掌握的政务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的法定形式予以公布,其所对应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将所掌握的数据按照可共享可利用标准开放给企业和社会,强调的是公共数据作为重要资源,在数字时代为各类社会主体所利用数据提供可能,其所对应的不是知情权,而是对数据开发利用的权利。二者在应急管理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也得益于“非典”处置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之后又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技术层面上推动全国政务公开。但是,总体上来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经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验,从疫情公布到政府预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暴露出一些短板和问题,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发布的职权规定存在冲突[30]、不同发布主体信息不共享、各地发布疫情缺乏统一标准等。在疫情发展过程中,卫健委和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更为精细、科学的发布方式,对疫情防控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动员和民心安抚作用,比如将疫情总体情况和个案病例行动轨迹等结合起来一同发布,并注意利用匿名化处理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定时通过社交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发布,以官方权威信息发布对冲和影响谣言传播等,都是值得肯定的。正是由于各地对疫情的公开,使得社会公众的恐慌显著降低,从后续情况来看,也是通过不断地、科学有效地公布疫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密度和力度发布疫情,为我国全面控制疫情奠定了坚实基础。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本次疫情之后有必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立法再次予以修改和完善,从制度层面修正模糊之处,并将有益做法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下来。(https://www.daowen.com)

相比较而言,数据开放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政府的开放还仅限于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可以直接利用的数据开放尚失之阙如,一方面与国家层面尚未有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依据有关,另一方面更与各层级政府对政府数据开放持保守观念和问责担忧有关。在2020年疫情期间,一些大数据企业将各地公布信息汇总并制成易于为公众所理解的形式发布,也仅是对政府公开信息的再加工,而非公共数据开放后的利用。如何通过政府数据开放,更好地催生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进而提高全民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的积极性,是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律法规需要思考的问题。与政府数据开放有关,且处于更加基础地位的是政府数据共享,各部门各地把持各自数据,数据壁垒的存在,使得理论上智慧城市和数字治理没有进一步推动的可能。近年来浙江、上海等地在敏锐把握问题症结所在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值得肯定和推广。特别是疫情期间一些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提高疫情应对的效果,这些经验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