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2026年02月06日
二、应急
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应急管理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指向。就应急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分级而言,应急管理是轻微突发状况的一般公共事件,而特别重大的公共事件是紧急状态,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等方面存在严格程度不同的要求。[4]就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范围不同,应急管理分为“小应急管理”和“大应急管理”,“小应急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管理,“大应急管理”的管理对象不仅包括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灾害类别,还包括卫健委管理的公共卫生、市场监督局管理的食药安全、公安网监国安管理的社会安全类的管理。[5]就应急管理全过程划分而言,应急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状态,前者是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应急管理法治普法宣传等,后者是危机发生时,政府、公民和社会应当遵循的规范规则。根据应急管理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未来的应急管理的法治体系构建应该是“全灾种、大应急”下的最广义的应急管理,即大应急管理下的全过程应急管理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全类别公共事件管理。
应急管理法治体系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部在处置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时将其具体化为“两坚持”和“三转变”,“两坚持”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三转变”是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害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应急管理法治目标是有效、有序、有力,用明确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的角色,引导和约束相应的主体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应对或服从应急状态管理,保护公民权利,确保各类应急主体通力协作和应急资源等配套措施有效有序供应。按照以上内容,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