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电焊工范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2020年4月28日,市监察支队对泰安市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安装环保设备,安装单位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电焊工范某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电焊工范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令第30号,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36条第2款之规定。2020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范某下达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12)应急救援作业;(13)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还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对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