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事件分类立法

(三)应急 管理事件分类立法

2019年1月17日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建设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形成“1+4”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1”即《应急管理法》,“4”是指《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法》。这方面立法规划除了“应急管理法”之外,已完成其他4部法律制修订目标。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综合统筹。除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综合统筹健全国家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之外,由于新冠肺炎属于新发传染病,未列入法定目录之前无法预警和执行应急预案,这导致无法及时作出应对决定和采取有效措施。《生物安全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中提出的明确生物安全的内涵,加强地方生物安全工作和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生物威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基础研究、安全管控等内容,建立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意见,已在《生物安全法》中作出相应规定。[17]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中提出的明确动物防疫适用范围,加强野生动物、宠物防疫管理,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增加维护生物安全的内容,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完善动物疫情认定和公布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意见,已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作出相应规定。[18]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和正在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医学文献知识提醒在饮食方面关注野生动物和生物安全,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对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同时联合国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也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

除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之外,还有社会安全事件,这部分内容具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对于公共安全事件,可以论证适时制定“反暴力恐怖法”[19],概因“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20]

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职能分配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食药安全等归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社会安全归公安、网监办、国安办等,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其共同的应急状态,但也有不同的科学和技术要求以及影响因素考虑,所以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从突发事件类型方面研究完善相应立法项目,建立针对各类非常态公共事件的法治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