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地方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一、全面推进地方应急 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工作

总体来说,在国家层面,与应急管理部职责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共有130余部,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多个领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2019年、2020年,各地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基础,积极修订、新增地方层面的应急立法,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消防安全类、资源利用类以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

(一)按法规层级划分地方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水利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委、13个方面的职责调整划转到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正式挂牌成立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应急体制的建设上选择了“大部制”的建设思路。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方案》,推动形成“1+4”(《应急管理法》+《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我国应急管理立法体系框架逐渐完善。

现阶段,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水法》《草原法》《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水文条例》等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019年,各地针对我国国家层面应急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等职责,就应急力量的建设和动员、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重大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应急救援物资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地方应急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详情如表2-1所示: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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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各省市针对我国国家层面应急立法中的问题,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重点针对突发事件、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针对自然灾害、气象灾害、消防安全等问题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此外,多数省市还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标准。详情如表2-2所示: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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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类型划分地方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

从国家层级来看,我国现有应急管理法规主要有涉及综合应急管理的法律1部;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59部;涉及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法律2部,行政法规3部;涉及地震灾害防御的法律1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7部;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4部;涉及防汛抗旱的法律2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5部;涉及灾害救助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涉及消防的法律1部,部门规章11部。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原水利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委、13个方面的职责调整划转到应急管理部,各地均面临应急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与之前不一致的问题。2019年,相关地方及时开展了法规规章的一揽子修改,使其与机构改革方案和应急管理部“三定”规定协调一致。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地方特色,就其主要面临的不同领域的应急管理问题进行了立法。同时,各地陆续启动了“十四五”应急体系规划工作,因地制宜,围绕“三定”方案,参考“十三五”规划执行落实情况,坚持以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原则,为未来5年的应急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重点领域,设定科学的目标指标。详情如表2-3所示: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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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各省市落实“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绿色发展原则等方针政策与新发展理念,结合各省市实际,在应急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领域、水污染防治领域重点进行了立法。同时,各省市重视运用风险治理、失信惩戒制度等多种治理理念,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等为出发点,进行了立法。详情如表2-4所示:

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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