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应急管理的公众参与
在突发事件管理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应急管理以政府为主导的有益补充,在赋予政府执法合法性的同时,让公众参与有利于限制政府公权力,监督政府执法,让应急管理具有公众参与性。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的今天,社会公众参与力量既需要包括人员、金钱、技术、物力等方面的强大资源,更需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理念引导与行为规制。
(一)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及形式
公众参与应急事件管理工作,不能限于传统宣传方式,要不断扩展公众参与的广度、挖掘参与的渠道、丰富参与的形式,这是政治民主和行政民主的要求。有效应对紧急危机的力量源泉和深厚资源除了依靠政府获得,还需要广大民众的奉献。尽管政府机关掌控了许多资源,但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也不能仅靠政府机关单打独斗,还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应对危机。民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可以参加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为应急工作培养专门人才、研发新技术设备,这些规定体现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必要性。
(二)公开应急管理的政府信息
民众参与的前提是公众要享有知情权,只有了解政府对紧急状态的管理工作状况才能更好地参与管理、献计献策。因此,政府要定期公开应急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应对管理政策、管理计划、执行手段、执行人员、评估机制等方面,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可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以及在政府官网等渠道公开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应急管理事务透明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威信力、提升政府部门形象的有效手段。
(三)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要贯彻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价值,因此,新发展理念是构建高效率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可靠保障,也是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我国应急管理公众参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行政便民、依法行政的根本宗旨,把保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取得了显著成效。立法者制定应急管理法律及执法者在执行应急管理工作时要树立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法律在赋予政府应急管理执法合法性的同时,也通过新发展理念对其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以防止执法者在紧急状况下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可见,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应急管理法治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